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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4人非法猎捕重点野生保护黑斑蛙等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27 14:03:30


    本网讯(田源 邓洪强)  山东省定陶县的王某社与王某兰、张某某、刘某某非法狩猎青蛙。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对四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2013年8月,为了补贴家用,王某社与王某兰、张某某、刘某某等四人乘夜色,拿着手电筒、雨裤、编织袋等工具,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属于禁猎区的定陶县万福河一带猎捕青蛙。8月31日凌晨,四名被告人在猎捕青蛙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青蛙5635只。经定陶县林业局认定,涉案青蛙为金线蛙、黑斑蛙,均属国家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已列入国家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构成非法狩猎罪。4人非法猎捕省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黑斑蛙、金线蛙,且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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