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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化集团一销售处处长受贿近19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2-30 09:20:13


    本网讯(晓宇)  “便宜煤,找于处”,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鹤煤销售处原处长于志熙利用手中职权收受多人财物共计18.99万元,为他人在购买煤炭、降价优惠等方面大开绿灯。12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志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所得18.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于志熙(男,1962年生,河南新乡人,正处级)在担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销售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鹤壁市某经贸有限公司、鹤壁市某煤炭公司、鹤壁市某煤业公司实际所有人姚某现金及财务价值共计18.99万元,为上述公司顺利与鹤煤集团签订煤炭购买合同以及合同执行、购买煤泥、降价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协调相关人员为姚某所拉煤泥中掺配中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志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涉案赃物、赃款已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志熙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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