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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一村长挪用公款200万获刑一年零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30 10:10:07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自然村村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席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席秋系高安市八景镇礼港村某自然村村长。2008年9月,负责收取自然村村民建房押金。为了保管建房押金,2008年9月23日席秋在八景工商银行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建房押金。同日,席秋存了10万元建房押金到该存折中。9月25日,席秋又存了9万元建房押金到该存折中。同日,席秋在八景工商银行开了一个新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并从工商银行的存折上取出10万元建房押金以个人名义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谋取私利。该理财产品于2008年11月4日到期,获利230元,并取出用于个人开支。 2008年10月,八景镇政府在礼港村某自然村征收了1000多亩山地做铁路货场。2008年12月8日,八景镇财政所将22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通过转账方式转到了被告人席秋八景农业银行的账户上。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席秋和自然村出纳席峰一起到八景农业银行从其八景农业银行的账户中取出200万元征地补偿款,存到了席秋在八景工商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上。2008年12月15日,席秋挪用这20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谋取私利,该理财产品于2008年12月24日到期,获利805元。后继续用该款与其他款项购买理财产品。2009年2月25日席秋将这200万元征地补偿款转存到其在八景工商银行的存折上,并陆续发放给相关涉及征地补偿的村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秋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管理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席秋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到检察机关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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