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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合伙私设猪肉屠宰场 5被告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30 10:28:24


    本网讯(尹丽霞)  不合地点、不合时间、不合程序杀猪也犯法。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被告各罚款3000元。

    2013年4月起,被告人张华、徐太火、汪有林、徐永塘、程子荣在明知德兴万村乡已依法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产、屠宰用于销售的生猪需在该定点屠宰场屠宰的情况下,仍然未经许可,在汪有林家中私设屠宰场。五被告共同出资并进行分工,截止5月31日,五人共从万村、黄柏、弋阳漆工等地购进生猪41头,其中37头已陆续被屠宰并销售,其非法经营数额为63000余元。期间万村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要求五人办理定点屠宰场手续未果。2013年5月31日,五人在屠宰生猪过程中被抓获,违法所得各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63000余元,违法所得各2000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五被告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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