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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枪者厕中“走火”伤及无辜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30 10:51:27


    本网讯(李跃军 黄辉英)  近日,一起私藏枪支者在消费场所上厕所时因枪支走火伤及他人的案件在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给他闯祸的那支藏匿已久的手枪也被依法予以了没收。

    2013年6月2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将藏匿于家中的仿六四式手枪随身携带来到临澧县安福镇丁玲广场某餐馆吃宵夜。其间,张某上卫生间后洗手时,插在其后裤腰带内的手枪不慎掉落在地,致手枪走火击发子弹1枚,将正在卫生间内的餐馆服务员田某的右脚击伤,张某随即携带枪支逃离现场。经鉴定,田某系被火器(如枪弹类)击伤右足部,已构成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共计1.01万元,并取得田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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