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用火不慎烧毁山林 七旬胃窦癌老农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12-30 15:01:57
本网讯(陈毅清)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2013·3·5”较大森林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身患胃窦癌的七旬老农被告人胡邦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胡邦彪带着镰刀、锄头、四指耙到新田县骥村镇胡家村烧灰山(小地名双巴瑶)山场的责任田内做事。胡邦彪先将田埂上的草割掉堆放在田中间,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草。因风大,燃烧的稻草被吹散,火苗迅速向周边扩散,胡邦彪见势积极呼喊扑救,但仍因扑救不及引发森林火灾。火势一直到当日21时许才被控制扑灭,受灾范围从骥村镇胡家村烧灰山山场烧到冷水井乡贺家村野猪担山场。经新田县林业局鉴定,此次火灾为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3.89公顷(折合358.3亩),其中有林地受害面积10.07公顷(折合151亩),疏林地4.59公顷(68.9亩),无立木林地9.23公顷(138.4亩),经济损失人民币93,197.8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邦彪积极扑救,且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查明,被告人胡邦彪现年七十六周岁,于2011年4月被确诊身患胃窦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邦彪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在失火后立案前,胡邦彪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胡邦彪失火后积极扑救,有悔罪表现,且已年满七十六周岁,身患疾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后,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