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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首例醉驾案宣判 驾驶员被判拘役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30 15:07:44


    本网讯(徐显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这也是该院自修案实施以来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辉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黑色豪爵摩托车,搭乘王某和宋某二人,沿疏附县吾库萨克乡村道路前往疏附县县城,行驶至县城特警大队门前时,被巡逻人员拦截并报告至指挥中心,30分钟后疏附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王辉带到疏附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疏附县公安局物证检验室检验,王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王辉能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辉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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