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邹瑛) 未成年被告人赖某文出于好奇,伙同被告人赖某超、胡某贩卖毒品,近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赖某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20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赖某文到被告人赖某超家中,应被告人赖某超提出的帮忙寻找毒品买家的要求,未成年被告人赖某文致电被告人胡某,告知有毒品“K粉”出售。22时10分许,王茜致电被告人胡某,表明欲购买交易价为1000元的毒品“K粉”的意图,被告人胡某同意出售,双方约定在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竹园烧烤摊交易。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平致电被告人赖述超,双方商谈好交易约10克毒品“K粉”,价格为300元。23时14分许,被告人赖某超、赖某文携带毒品到云南路嘉莱酒店附近与被告人胡某见面并交易,被告人胡某要求被告人赖某超、赖某文一同前往竹园烧烤摊,待其向王茜贩卖毒品得款后再支付300元钱。随后,被告人赖某超、赖某文与被告人胡某一同前往竹园烧烤摊,被告人胡某独自进入竹园烧烤摊与王茜见面,将其刚从被告人赖某超、赖某文处购得的一包毒品“K粉”贩卖给王茜,并收取毒资700元,交易后被当场抓获。在附近等侯的被告人赖某超、赖某文也被当场抓获。
根据被告人胡某、赖某超、赖某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