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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环保局原监察大队长监管失职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3-12-30 16:24:58


    本网讯(汪次安 刘永杰)  12月30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黄美福因监管失职,导致发生北江河被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该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被告人黄美福负有对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兆公司)的生产环保监管职责。2012年12月13日至16日,韶关市北江河段高桥断面水质出现重金属铅异常波动,曲江区环保局根据韶关市环保局部署,对辖区内涉及重金属生产加工的企业进行排查。同月17日,黄美福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盛兆公司原料货场堆放有铅锌矿约1000吨,但没有进行取样检验与及时汇报;10天后,其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看到那些铅锌矿仍堆放在货场,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之后也没进行认真的跟踪检查。致使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通,过私设暗管违法偷排含铅超标的污水。2013年1月16日到1月17日,北江河段高桥断面水质再次出现重金属铅异常波动。同月18日,经韶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布控,查实是盛兆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铅超标的污水所致。因污水应急监测、治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4339元。

    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黄美福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的事实。

    曲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美福身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北江河被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国家遭受40多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鉴于其具有被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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