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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禁止令”执行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田源 朱杰 曹艳丽   发布时间:2013-12-31 16:39:19


    近期,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适用“禁止令”措施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通过走访执行机关、回访罪犯,该院发现该制度执行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执行机关较为单一。虽然法律规定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力量还相对薄弱,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利分散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二者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导致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执行内容不到位。“禁止令”是为具体个案的罪犯“量身定做”的,一般包括禁止进入网吧、禁止饮酒、禁止进入KTV娱乐场所等,内容可谓广泛。单靠社区矫正机构的现有力量,难以完全执行实施,难免落入选择性执行、被动执行的窠臼。

    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的管制和缓刑类刑罚均属于非监禁刑,因此,犯罪分子的自由度较高,流动性较大,极易出现失控、脱管现象,该项管理往往流于形式。

    “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没有明确。“禁止令”执行中涉及的社会行业、组织、人群都应是责任相对人,但对于这些责任相对人的社会责任,尚有待相关配套体系予以明确。

    针对“禁止令”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构建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执行机制。与社区矫正机构相比,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流动人口、特种行业、重点区域场所、预防犯罪等方面的管理具有较为规范的工作体系和丰富的监管资源,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禁止令”时,应积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

    二是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禁止令”,要设置科学的个性化管理措施,从入矫教育就开始着手,通过谈心问话、权衡利害、走亲访友、落实社区协助人员、加强同其周围关联人员联系、严格定期见面等措施,对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做到量身定做的执行。

    三是完善对“禁止令”对象的异地托管机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异地托管机制,但还不够完善,也没有上升为法定制度,其执行效果差强人意。为了保证“禁止令”对象合法地流动且不脱管、不违禁,必须进一步完善异地托管机制,建立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确保“禁止令”有效执行。

    四是要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禁止令”的执行除了依靠专门机关外,其执行中涉及到的相关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都不应为被禁对象提供违禁条件。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比如明确界定: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有权拒绝被禁对象进入相关区域、场所;被禁对象亲友、社会群众有劝止、阻止、举报被禁对象做出违禁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故意纵容被禁人违禁的社会责任;明确引诱被禁人违禁的法律责任,等等。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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