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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轿车相撞后交警鉴定无过错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07 11:30:56


电动车与轿车相撞后交警鉴定无过错要赔偿


    原告傅喜梅诉被告周新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8日10时35分被告周新卫驾驶豫ATX039号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傅喜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毁人伤。后经交警二大队认定:周新卫负事故全部责任,傅喜梅无责任。



来源: 中原区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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