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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2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9年
发布时间:2014-01-07 14:23:50


    本网讯(秦汉)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法院对被告人齐浩瑞等26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齐浩瑞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以来,齐浩瑞先后纠集张某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称霸一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多次采用暴力带人强索债务,干预和插手矛盾纠纷;多次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公然向社会挑衅;为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缜黑石岭村盗挖原煤340余吨,价值19.9万余元。该组织先后实施聚众斗殴作案6起,寻衅滋事作案17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盗窃作案2起,故意伤害作案1起,致1人重伤,强奸妇女1人,在当地及周边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浩瑞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梁某、张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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