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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青年屡教不改 多次抢劫领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01-07 14:55:34
本网讯(张依) 1月7日,广西兴安法院对一起 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抢劫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出生于1990年的李某某是广西兴安县人,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差,自身又太过顽皮,小学只读到三年级就缀学开始了在社会上游荡的生涯。16岁的时候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岁那年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就在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内,又再次作案分三次对夜间的行人进行抢劫。这三次抢劫的金额共计仅为720元,加上一台普通手机和一包香烟,总额也不超过2000元,但是仍然触犯了刑律,宣判这一天,李某某对其所作所为接受了法律无情的裁决。 2013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兴安县城区新广场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孙某并对其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孙某现金220元及一包玉溪烟。 2013年7月16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兴安县城区新广场东侧的巷子里持刀威胁被害人侯某并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侯某金立语音王A320型手机一部和一个手机充电器。 2013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兴安县城区教育路口附近的菜市摊持刀威胁被害人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抢走被害人唐某现金500余元。 兴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久很快又犯罪,构成了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并不是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关于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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