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洋 樊高峰) 视法院判决为“一纸空文”,“老赖”拒不履行义务终获刑,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向东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28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人李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向东归还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75万元及利息158448.75元,李向东一直未予履行。2013年5月1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向李向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李向东仍然未予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期间,查明李向东为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将自己名下的两辆汽车和一间门面房转移到其表兄名下,致使襄城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诉讼中,李向东与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向东表示谅解。
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向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向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中,李向东与受害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