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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生产销售“无碘盐”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08 16:04:19


    本网讯(贾彦桂 褚嵩岳)  2014年1月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两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无碘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常某在其经营饭店内使用从本村村民手中低价购买的散装盐做食品加工,并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韩某、常某使用的散装盐碘含量为0mg/kg.滑县作为严重缺碘地区之一,食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易导致甲状腺肿和孕妇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食源性疾病。

  滑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经营饭店、加工食品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使用不含碘盐制作食品并出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食品安全伸出黑手,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领域的安全。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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