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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坊主为求“好卖相”生产毒豆芽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1-08 16:30:22
本网讯(方光璞) 被告人于过为了让生产出来的豆芽卖相更好,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在自己作坊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使用“无根豆芽素”这一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还未出售就被查获。日前,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过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一对外地做豆芽生意的夫妻租住卖豆腐的被告人于过的房子,这对夫妻生出来的豆芽卖不出去,没挣到钱,也支付不起房租,就将两袋豆子折价给于过并将生豆芽用的东西留下了,其中包括“无根豆芽素”(含6-苄基腺嘌呤成分)。于过想着卖豆腐累人,豆芽配着豆腐卖利润更大,他在明知租住其房屋的这对夫妻生豆芽添加无根豆芽素的情况下仍然用这种有毒添加剂,第一次生产的一池子豆芽还有一天就能出售时被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确山县公安局的联合检查中查获。经现场对于过作坊内正在生产的黄豆芽提取,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告人于过生产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属国家明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物质。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过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国标GB2760-2007),上述“无根豆芽素”不属于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属于非法添加物。经检测,“无根豆芽素”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摄入后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属有害物质。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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