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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神医”投毒案一审宣判 死缓限制减刑
作者:叶青 发布时间:2014-01-09 11:32:37
他将注射过有毒物质的鸡送给别人吃,别人发病后他再卖解药给中毒之人,以此手段来牟利和挽回前女友的心,这等阴毒的事例还真是闻所未闻,但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广西柳州…… 此特殊案例为广大民众敲响了保护自身安全的警钟,要有防范无怨无仇之熟人下毒手的意识。 吃了“朋友”送来的鸡被毒倒 现在的家长在教授防范意识的时候,都会告诫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随便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过,当你真正面对那些居心叵测之徒时,别说是孩子,就连大人,也难免一时疏忽。 话说2012年8月的一天,黄玲玲在网上和一名网友聊天时,网友说要跟她学做“桂林米粉”,还称以一只鸡作为学费。黄玲玲以为对方是在开玩笑,没有当回事。可8月20日,那名网友果真信守承诺,将一只宰杀好了的鸡送到黄玲玲居住的小区门卫室,并交代了保安“是送给黄玲玲的”。为了让黄玲玲放心收下这只鸡,那名网友还特意发了一条短信给她,说鸡已放在门卫值班室,别忘了去取。 当天晚上,黄玲玲及家人(包括黄玲玲的父亲黄魁、妹妹黄明明、妹夫覃庆、外甥小强等6人)一起享用了这只“飞”来的鸡。 可是,过了几天,覃庆出现头发脱落、脚痛、神志恍惚、下肢瘫软等症状。他奇怪自己平时身体一向健康,怎么现在突然变成这个样? 由于无法上班,覃庆向单位请了假,准备去医院看病。此时,他的妻子黄明明、儿子小强以及岳父黄魁和其他亲属也相继出现类似症状。 “怎么家里四个人莫名其妙地生了怪病呢?是不是吃了什么不卫生的东西而引起食物中毒啊?”众人带着这个疑虑,到市内几家大医院就诊。可是,医生开的药吃了,钱也花去了不少,病情却依旧……医生不仅对覃庆等人的怪病束手无策,甚至连病因都查不出来!患病的4人中,年仅6岁的小强病情最重:口水外流,吃东西也往外呕,非常可怕! 眼看家人身体每况愈下,病因还是无法确诊,覃庆等人愁肠百结。 9月10日,由于病情恶化,在医生的建议下,黄魁和黄明明从柳州被紧急转到位于首府南宁的广西工人医院中毒病区进行抢救,并抽出两人的血液样本送往广州某医院进行化验。 其间,他们遇到来自罗城县的一对夫妻也出现类似情况,男的名叫罗雨,夫妻俩均被确诊为金属铊中毒。不久,黄魁和黄明明的化验结果也出了,与罗雨夫妇一样—金属铊中毒! 医院主治医师详细询问了覃庆、罗雨等人的职业后认为,不排除人为投毒的可能。 一语点醒梦中人。罗雨回想病发前,他们吃了父亲朋友送来的一只鸡,他还将鸡给家里养的狗吃过,发现狗掉毛很厉害! 凑巧的是,覃庆一家也是吃了别人送来的鸡才出现这种现象的! 这究竟是预谋还是巧合?事不宜迟,他们马上通知了各自的亲人,分别在柳州市、罗城县报了警。此事引起警方高度重视,当日,罗城警方和柳州警方同时立案,柳州警方将两案并案侦查。 相隔甚远的两家人都是因为吃了别人送的鸡之后而发生重金属铊中毒,民警认为,这绝不是巧合。但是民警对这起重金属铊中毒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后发现,要想侦破这起案件,难度非常大,因为没有留下的物证。 民警根据调查了解到,罗、覃两家分别在8月19日、8月20日吃过别人送来的鸡,家人没吃过鸡肉的人平安无事,而吃过的就纷纷中毒。 柳州市卫生部门迅速行动,指示市中医院将尚在该院治疗的患者紧急送广西工人医院治疗;对尚在市妇幼保健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未能转院的小强,立即协调上级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由于该案性质恶劣,广西公安厅挂牌督办,柳州市警方火速投入大量警力进行侦查。 经反复与受害人沟通,警方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一个名叫“李东汉”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警方追查发现,“李东汉”为假名。刚刚获得的一线希望就此破灭!但柳州警方并不气馁,继续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 民警从黄玲玲口中了解得知,跟她联系的这名网友叫“芳伶”,因为没有见过面,所以她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而罗雨一家则是吃了挂在自家房门外的一只鸡而中毒的,这只鸡是罗雨父亲(下称罗父)10多年未见的一名朋友送的,罗父只记得该朋友姓韦。由于当时罗父不在家,所以对方就将鸡挂在了门上。结果,罗父逃过一劫,但他的儿子、儿媳却没有这么幸运。 那么,嫌疑人为什么要投毒,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又是什么呢? “中华神医”发来短信称有解药 事发不久,罗父和黄玲玲分别接到了“中华神医门诊部”专家发来的短信,这名专家称,他可以治疗铊中毒,但要报酬。 由于救人心切,所以黄玲玲请对方将解药寄过来。9月中旬,一个包裹从广东省通过大巴托运的方式送到黄玲玲手中。打开一看,里面确实有针对铊中毒进行治疗的普鲁士蓝、氯化钾缓释片等,黄玲玲将包裹交给了警方。 令民警感到惊讶的是,发短信给黄玲玲和罗父的手机号码竟然为131开头的同一号码。这不禁让民警联想到,黄玲玲口中的“网友”会不会和罗父的旧友韦某同为一人?民警试着通过可疑短信的来源查找投毒嫌疑人,结果发现,发出短信的这个号码已经停用了! “神医”何许人?带着一系列谜团,柳州警方在核实韦某身份的同时,根据包裹来信地址,赶赴广东省东莞市一探究竟。 9月16日,警方找到了从东莞到柳州的长途车司机。该司机称,包裹是工作人员给他的,他并没有见过寄件人。 随着案件的侦破工作继续深入,韦某的身份才得以明确。原来,韦某名叫东明,罗城县人,1958年出生。根据知情人透露,韦东明正在东莞市打工。于是,民警随即赶到韦东明打工的地方,与当地警方密切配合,在塘厦镇石鼓村唐贝屯将犯罪嫌疑人韦东明抓获。经过对韦东明暂住的出租屋搜查,民警在其床下发现一个包,包里面有作案用的手机、未用完的硫酸铊粉末、注射器,有作案时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并找到针筒和普鲁士蓝药剂多瓶。这些都表明韦东明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还在韦东明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找出8张电话卡,其中分别有153和131开头的手机号码,正是黄玲玲的“网友”和“神医”的电话。 在随后的审讯中,通过出示大量的证据,韦东明最终承认了投毒的事实,并作了有罪供述。 原来,韦东明曾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2年被判刑八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的他查到金属铊可以使人中毒且可以用普鲁士蓝解毒。他认为这是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于是决定通过向他人投放金属铊,再提供救治的方式达到牟利等目的。 2012年7月,韦东明通过网络购买了一瓶硫酸铊粉末及普鲁士蓝11瓶、氯化钾缓释片等若干。一个月后,韦东明开始实施自己的犯罪计划。他通过翻看之前的电话簿,选定了罗城的老乡(即罗父)和前女友黄玲玲为作案目标。 8月19日,韦东明携带一包硫酸铊粉末、普鲁士蓝、氯化钾缓释片、针筒等物品,与朋友韦新成搭乘客车从柳州市下辖的融安县来到河池市下辖的罗城县。他们先去了大市场,韦东明购买了一只活鸡,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铊粉末稀释成溶液,用针筒注射器注射进活鸡体内。约半个小时后,他将活鸡送到市场内进行宰杀。当晚10时许,韦东明和韦新成来到罗某家,将鸡挂在罗家门上。次日凌晨6时,韦东明拨打电话给罗父,告知送鸡之事。 韦东明又以相同的手段宰杀好注射过硫酸铊的鸡,来到柳州市黄玲玲居住的小区,将鸡送到门卫值班室便离开了。随后,以“网友”身份发短信给黄玲玲。 虽然韦东明被抓获了,但他的另一名同伙韦新成却已不在东莞,而是回了老家。22日,柳州警方在融安县将其抓获。 12月24日,案件由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韦东明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讯问了韦东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于2013年8月,以韦东明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嫌疑人翻供否认公诉人指控 2013年8月27日上午,柳州市首例铊投毒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该案由刑庭庭长孔丁英亲自主审。10时许,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一位身材瘦小,头发花白的中年男子被两名威严的法警带入被告人席,他就是投毒嫌疑人、自称“神医”的韦东明。 公诉人指出,韦东明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的,其在公安机关也作了有罪供述。韦东明目无法纪,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硫酸铊,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韦东明当庭翻供,声称自己在公安机关遭刑讯逼供,言不由衷。他坚称自己没有投毒,对于公诉人讯问的“查获那瓶白色粉末是什么东西”时,也作了辩解:“那个不是我的,民警并非在我床上查获。那是老板租的房子,有二十几人居住,不单是我一个人。” 同时,韦东明还否认在公安机关所讲“自己之所以选择前女友为作案对象,是想通过先让对方中毒,再救对方,让对方对自己产生好感,继续他们的感情”的供述,以及他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承认自己投毒的讯问笔录,他辩解道:“是刑侦队梁某某编写的,然后逼我签字。我说眼睛看不见,不知道写的什么内容,故不肯签。他们见我不从,就拉我去吊着打。有两个民警还抓住我的头发往地上撞!”韦东明指着自己受伤的左额头说,是被办案民警弄的,请求法院维护我的权益。 当天,有3名被害人到庭参加了旁听。当他们听到韦东明拒不认罪时,都非常气愤。其中,黄玲玲起身说:“如果从轻判决,给他有机会回到社会上来,那么,以后就会有更多像我们这样无辜的受害人出现。” 其实,公诉人早就预料到韦东明在法庭上有可能会否定事实,推翻他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所以,针对韦东明称自己的头部受伤是民警刑讯逼供造成的这一说法,公诉人当场予以驳斥。并讲述了事发当时韦东明自残的经过:“实际上,韦东明是趁民警不注意,在车上用头撞击扶手和车窗,造成脑部红肿,妄图指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幸好当时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马上送他去柳州市脑科医院进行治疗,并拍摄有关照片。” 公诉人出示了证据,显示韦东明头部的伤系民警带其指认犯罪现场时自己撞击警车玻璃以及车窗把手导致的,并非外人殴打。 为了证明投毒者就是韦东明,公诉人在法庭上又出示了证人韦新成的笔录,证实其看见韦东明在罗城县投毒的时候,针筒、药粉,还有矿泉水都是从这个咖啡色袋子里面拿出来的,袋子在罗城、柳州以及韦东明回东莞的时候一直都是由韦东明个人保管。韦东明在去罗父家之前曾告知他,这个药可以挣钱。他说把白色药粉拿给人吃,通过让别人中金属铊的毒,等人家生病了,就拿蓝色瓶盖的药给人家医,医好病后就可以要钱了。当天去罗城县,韦东明正是这样做的。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上看,韦东明完全是为了达到谋取他人钱财或为了挽回前女友的感情,在精心了解重金属中毒、解毒的有关知识后,才选择硫酸铊粉末实施犯罪的。 庭上百般狡辩却有悖常理 也许是自知罪孽深重,所以韦东明在回答提问时,尽可能的避重就轻,或是答非所问,但毫无逻辑。 公诉人问韦东明是否发过解毒方法的短信给罗父和黄玲玲?韦东明一时称没有,一时称忘记了,最后又称曾经发过。公诉人追问为什么要给罗雨的父亲发解毒方法的短信?韦东明又答,“是他问我要的”。 为了证明韦东明是在狡辩,公诉人随后出示了其发给罗父的短信,证明韦东明是在罗父未告知家人中毒的情况下,其主动发来了解毒方法的短信,并向罗父索要6万元钱。 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韦东明最后承认了他送鸡给罗父和黄玲玲的基本事实。 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辩护人称:“韦东明的行为没有侵害公共安全,他将硫酸铊注射进活鸡体内,杀了之后分别送到罗父和黄玲玲家,其行为的对象是非常特定、非常明确的。所以辩护人认为,韦东明的行为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目标人群不特定’这一特征,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 可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并不认可:“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目标人群特定或者不特定,应从其造成的后果来看。本案中,韦东明计划投毒的目标虽然是罗父和黄玲玲二人,但是其采用这种将剧毒物质投入到鸡体内,造成了不特定人员中毒的事件出现,也就对公共安全显然是造成了危害。事实也是如此,罗父无意中躲过一劫,黄玲玲则食用很少,中毒较轻。因此,本案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韦东明应该判处怎样的刑罚,诉辩双方的分歧也比较大。 辩护人说,这个刑期,可能要超过十五年。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是十五年。因此,辩护人建议,对韦东明在十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 而公诉人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有关联性,得出的结论也是唯一的,证明了韦东明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另外,韦东明10年前就因为投毒罪被判入狱八年,出狱两年又再犯,可见其毫无悔意,且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公诉人建议,对于这种不思悔改的累犯,应该给予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死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不无痛心地说,韦东明的行为,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痛。覃庆中毒后因毒侵心脏,专门做了心脏手术,而且今后必须持续服药以对病情进行控制;其儿小强原本是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因中毒导致四肢萎缩、脑萎缩,长期卧床,已经成为植物人。每个月光治疗费就要七八千元,已是负债累累! 罗家与黄家共计六名受害人,对韦东明提出经济赔偿约400万元,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小强索赔330余万元。 六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当庭表示,韦东明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除了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外,还请求法院对韦东明处以极刑。 一审宣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韦东明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却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硫酸铊,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韦东明曾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韦东明被判刑之前,其为报复本屯村民而故意在本屯饮水源投放大量毒鼠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造成本案各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终身受损,以及遭受数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而韦东明之前对村民投毒及在本案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均予以否认,百般抵赖,毫无悔罪表现,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及潜在的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据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犯罪情节,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韦东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六受害人共计约53万元的经济损失。 (文中除韦东明、韦新成之外,其他均为化名)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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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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