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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法院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4-01-09 11:41:36


    本网讯(张继衡 刘玉起)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河北抚宁县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教育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月8日上午,抚宁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对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判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李正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3年11月11日,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被告人李正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30日,抚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正臣,河北省抚宁县人,2008年5月13日,成立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任该分公司负责人。自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正臣指使该分公司的员工向生产的七种肉制品中添加猪肉、鸭肉等成分欲出售。2013年2月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将该批肉制品扣押。经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肉制品价值人民币225006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正臣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指使他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单位沈阳市汇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犯生产、被告人李正臣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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