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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贩卖烟草获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五
发布时间:2014-01-09 09:33:32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无证经营烟草案件,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忠怀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忠怀多次从他人手中收购大量卷烟,存放于其租住的本市青山湖区洪都新村塘下万村1号2楼一房内,准备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013年10月1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到王忠怀该租住处缴获卷烟289条。王忠怀趁机逃脱。收缴的289条卷烟具体为硬芙蓉王185条,新版利群34条,红色南京7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4670元。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忠怀被抓获归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忠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人民币546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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