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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抢劫价值三百元手机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1-09 10:39:46
本网讯(陈代辉) 一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抢劫他人手机后被抓获,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因该患者作案时不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依法判决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杨某窜至安乡县金安花园小区西大门附近的河堤上,发现陆某独自一人散步,便从其身后将其手中的帆布袋抢走。陆某在追赶杨某时告知布袋中并无值钱物品。杨某在翻布袋确认无值钱物品后,听到陆某身上携带的手机发出音乐声,遂将其抓住,强行将其拖至河堤外堤斜坡处,从其衣服口袋内搜出一台价值300元的OPPO直板手机后逃离现场。杨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陆某。 2013年1月4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酒精、麻古所致),作案时不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2013年12月4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有受审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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