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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发生口角 癫痫病患者砍死父亲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4-01-09 10:45:07
本网讯(陈代辉) 一名癫痫病患者因与父亲发生口角便将其砍死,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患者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某长期患有癫痫病。2013年5月15日3时36分,简某在自己位于安乡县黄山头镇某村的渔棚睡觉,因感觉浑身发热,像被火烧一样,便打电话要住在同组的父亲到渔棚去将其送往医院。简父赶到渔棚后认为简某并没有发烧生病,遂拒绝送其去医院。简某便情绪狂躁,要赶父亲走。简父临走时罗嗦了几句,简某便跳下床拿起蔑刀朝其头部连砍几刀,致其倒地后又在喉咙处砍一刀致其死亡。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某作案时因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系癫痫病患者,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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