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商场内专盗女式钱包 五旬男子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09 13:37:55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伙同他人,在各大商场内,专盗一种品牌的女士钱包。2013年12月27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1日晚8时许,现年55岁的被告人李龙伙同朱梅(现在逃)窜至南昌市八一大道一商场一楼某品牌专柜,趁该店店员收拾东西不备之机将一女式钱包(价值人民币590元)盗走,后二人将赃物予以销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后两人又窜至其他商场,专偷上述品牌的女士钱包。 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李龙再次窜至一商场预谋行窃时被商场保安发现,将其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龙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四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龙于2011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