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商场内专盗女式钱包 五旬男子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09 13:37:55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伙同他人,在各大商场内,专盗一种品牌的女士钱包。2013年12月27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1日晚8时许,现年55岁的被告人李龙伙同朱梅(现在逃)窜至南昌市八一大道一商场一楼某品牌专柜,趁该店店员收拾东西不备之机将一女式钱包(价值人民币590元)盗走,后二人将赃物予以销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后两人又窜至其他商场,专偷上述品牌的女士钱包。

    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李龙再次窜至一商场预谋行窃时被商场保安发现,将其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龙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四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龙于2011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