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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容留卖淫获刑半年罚两万
发布时间:2014-01-09 14:44:51
本网讯(周小燕 罗姗姗) 江西宜春一男子因在自家住宅从事容留卖淫活动触犯法律,近日,该男子刘友明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中旬,曹某、黄某先后联系被告人刘友明,要其提供场所卖淫,被告人刘友明同意,并谈好每卖淫一次抽取10元钱。 2013年7月30日凌晨5月30分许,曹某、黄某分别带人到被告人刘友明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友明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友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刘友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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