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深圳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何永华受贿获刑十年
作者:游春亮 何红林 刘晓娜   发布时间:2014-01-09 15:08:58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何永华受贿一案近日宣判,何永华因犯受贿罪,被盐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永华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2009年,深圳市龙岗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下称南联公司)与深圳市泰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德建公司)合作建设南联股份公司统建楼,由于该统建楼在建设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无法通过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和下属街道查违办的检查。南联公司副董事长周伟思(另案处理)及泰德建公司股东范胜命(另案处理)为了得到何永华的关照,使政府相关查违部门不干预该统建楼的违法建设,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分别送给何永华港币20万元、港币5万元。另查明,南联公司与泰德建公司合作建设的统建楼于2012年上半年建设完工,并已出售部分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永华作为管理城市违法违规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做好违法违规建设的整治工作,严格执法,却因一己贪念,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保驾护航”,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社会城市建设。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