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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种下八颗罂粟子“结出”三年有期刑
发布时间:2014-01-09 15:01:25


    本网讯(甘宝丹)  “我种罂粟只是为了治病,如果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我绝对不会种的”老郑在看守所如实对法官说道。近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一起非法种植原植物案件,被告人的老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农历四月,被告人老郑于宁屏交界处的山上摘取8粒罂粟果实藏放在其山上桃园搭盖房内,欲种植后自己做药。2012年农历十月间,被告人老郑在该桃园旁的荒废田地上开荒整理出六坵十五畦的土地,面积0.1946亩,并将上述8粒罂粟果子内的种子直接撒入土地,之后进行了拔草、施肥、喷洒农药等田间管理,出苗长成株高5至41厘米不等的两片罂粟。2013年4月8日,屏南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赶至现场,将该两片罂粟植物苗予以铲除带回屏南县公安局代溪派出所。同日,被告人老郑在家中被抓获。次日,经被告人参与清点,全部罂粟植物苗共5221株。

    2013年7月16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罂粟植物确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种植的罂粟,虽已出苗,但从证据所体现的苗高、苗期以及苗的疏密度上可以确定,其尚未间苗或匀苗,仍属于幼苗期,如果不考量生长期的不同而简单地按照查获时清点的的株数来认定的话,显然会造成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若的行为却因人为的因素承担迥异的法律后果,失之公允。因此,应按照刑法第五条规定的“刑罚的轻罪,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参照相关其他省的指导性意见按面积折算,被告人种植罂粟的株数认定为1946株,以贯彻“同案同判”的刑罚统一原则。综上,遂判决被告人老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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