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万斌)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江国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余干县某房屋拆迁代办处与该县某中学签订综合楼拆除合同。之后,该房屋拆迁办处主管拆迁工作的副主任江国栋找到段某帮忙寻找拆迁工人,段某通过邹某(另案处理)联系6名民工(包括被害人林某)对该县某中学综合楼的第四、五层进行拆除,在房屋拆除过程中,江国栋未安装劳动安全设施。在施工的过程中,林某与另外一名民工分别站在两个窗台上,将横跨在两个窗台上的梁子用风炮机打碎,以方便抽出钢筋,由于砖墙上没有圈梁,风炮打碎机所产生的强烈震动致使林某所站窗台的砖墙瞬间垮塌,林某当场从四楼直接跌落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江国栋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余干县某拆迁代办处在履行拆房合同时,未安装劳动安全设施,致使林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楼坠落死亡。被告人江国栋身为主管拆迁工作的副主任,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施工,未履行好劳动安全职责,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