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应琼 余长烜) 万事和为贵。可有人却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纠集人员将对方砍伤,最终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聚众斗殴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齐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林国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林国寅均系90后出生。2012年8月1日晚,被告人余昌治因琐事与余昌铭等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余昌治打电话叫被告人陈齐聪、林国寅携带铁棍准备斗殴。被告人陈齐聪、林国寅遂携带铁棍与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在沙县国美酒店附近汇合。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昌治与被告人董万泉、陈齐聪、林国寅乘车到沙县洋坊汽车城边的“大田排档”处。随后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陈齐聪在“大田排档”处持铁棍等工具追打余昌铭、叶德涯、朱少平等一伙人。被告人董万泉造成被害人朱少平轻伤(叁级)。案发后,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陈齐聪、林国寅与被害人朱少平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朱少平人民币66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少平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陈齐聪、林国寅持械聚众斗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昌治组织多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董万泉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一人轻伤,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齐聪、林国寅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陈齐聪、林国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陈齐聪、林国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昌治、董万泉、陈齐聪、林国寅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