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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磅作假虚增重量 大亚公司“硕鼠”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10 09:46:45


    本网讯(廖应琼 余长烜)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谢洪福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邱带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桂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美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凌连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洪福、陈桂生、张美英、林茜、凌连珠均为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3月的一天,在大亚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谢洪福通过在大亚公司从事司磅工作的被告人陈桂生了解到,通过过磅时虚增木材重量的方式,可以从大亚公司多获取木材款。被告人谢洪福联系到大亚公司二级木材供应商被告人邱带丽,共谋通过虚增邱带丽销售给大亚公司的木材的重量的方式,达到多结算木材款的目的,并指使陈桂生进行虚增木材重量的实际操作。每虚增1吨木材,被告人谢洪福支付给被告人陈桂生80元。被告人谢洪福又联系与陈桂生同一班组的被告人张美英,约定每虚增1吨木材,支付其120元,被告人张美英表示同意。被告人谢洪福与邱带丽商定,每虚增1吨木材,邱带丽支付给谢洪福27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谢洪福在2011年5月份,又与另一班组从事司磅工作的被告人林茜、凌连珠商议虚增木材重量事宜,约定每虚增1吨木材,被告人谢洪福分给每人100元,被告人林茜、凌连珠亦表示同意。2011年3月底至2011年10月17日间,通过过磅作假虚增木材重量的方式,被告人谢洪福、邱带丽参与侵占大亚公司木材款909601.63元,分别分得赃款135290余元、242610余元;被告人陈桂生参与侵占大亚公司木材款537345.85元,分得赃款92600余元;被告人张美英参与侵占大亚公司木材款530632.82元,分得赃款135200余元;被告人林茜、凌连珠共参与侵占大亚公司木材款366925.38元,各分得赃款77210余元。被告人谢洪福于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邱带丽于同年8月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美英、林茜、凌连珠于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桂生于同年5月3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洪福作为大亚公司工作人员与大亚公司木材供应商被告人邱带丽勾结,通过指使驾驶员在向大亚公司运送木材时,利用被告人陈桂生、张美英、林茜、凌连珠从事司磅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增木材重量,共同侵占大亚公司木材款,并非法占为己有,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洪福、邱带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桂生、张美英、林茜、凌连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洪福、邱带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桂生、张美英、林茜、凌连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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