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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他人赃物获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4-01-10 10:07:31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销赃案件,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夏千柒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夏千柒在本市青山湖区经营首饰行。2013年1月16日17时左右,夏千柒接到周利(另案处理)电话称有黄金出售,经商谈价格等后,夏千柒携带人民币2万多元和电子秤来到本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东申宾馆。在东申宾馆房间内,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共计21000元收购了周利、梁国俊(另案处理)等四人从熊反根家中窃得的69克黄金饰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635元)。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夏千柒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夏千柒的家属积极退赔本案的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熊反根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夏千柒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2863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家属积极退赔本案的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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