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煽动闹事、对民警进行围攻,威胁、恐吓、推打民警、妨碍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莫友松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何明建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何军拘役四个月。
2013年4月16日23时许,贺州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副支队长黄振杰带领20多名警察依法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水寨村何勇华家房子里查处赌博活动,当场抓获一批参与赌博人员,缴获赌资若干;随后民警将参赌的人员带上执法车辆,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莫友松、何明建、何军伙同何勇华、何崇发、何崇检、何静、何鑫、唐杰(均另案处理)等参赌人员及村民约100多人对民警进行围攻,威胁、恐吓、推打民警,阻拦执法车辆驶离现场,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长达半小时,致使被押上执法车辆的参赌人员全部逃跑、收缴的赌资被参赌人员抢回、记录执法过程的内存卡被迫丢弃,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派出所民警到达后,执法民警才得以离开现场。同年5月28日、7月9日,被告人莫友松、何明建、何军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友松、何明建、何军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均为主犯,应按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何明建所起作用比莫友松相对较小,何军所起作用比何明建又次之,故对被告人何明建、何军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揭发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