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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扮老板勒索路人钱财 三男子落网受刑
发布时间:2014-01-10 11:38:47


    本网讯(黄美干 谢欣)  假扮老板站在路边,故意让路人踩对脚,之后要求路人寻找山泉水去霉辟邪,在找山泉水未果的情况下逼迫路人封红包。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席强就是以上述手段敲诈勒索路人财物的,在一个月内竟实施了三次,屡屡得手后三人得意忘形,最终纷纷落网受罚。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陆锦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兰小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席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席强在南丹县大厂镇金三角批发部门口以受害人赵某某脚踩对老板陆锦龙的脚为由,要求赵某某去寻找山泉水来去霉辟邪。在寻找山泉水未果的情况下,陆锦龙就要求赵某某按照习俗封红包。赵某某无奈只好将身上的500元交给陆锦龙。三被告人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4月9日,三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汇通茶庄门口逼迫被害人张某某拿钱封红包,三人得到1 2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4月22日,三被告人在祥宁街再一次以同样的手段要求被害人范某某封红包,逼其拿出身上的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在得知密码后,陆锦龙、兰小华前去将银行卡上的600元取出。二人取钱回来后,兰小华假称有“小弟”在隔壁巷子等老板陆锦龙,范某某害怕只好答应将取出来的600元和钱包里的400元一起交给三被告人。三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平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席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第一、二起犯罪事实,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交公安机关的4 500元除退赔被害人外移送本院的余款1 800元,视为被告人陆锦龙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锦龙、兰小华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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