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超市内专偷口香糖 两男子因多次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10 13:39:33


    本网讯(胡振艺 廖涛)  分别两次因在超市内盗窃口香糖等被行政处罚,但两男子仍然不思悔改,再次合伙盗窃获刑。2013年12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鹏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彭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万鹏、彭伟在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4月17日期间,分别两次因在超市内盗窃被行政处罚,但两人均不思悔改,又合伙作案。2013年7月18日9时30分许,在南昌市八一大道一家超市内,被告人万鹏、彭伟趁人不备合伙将超市二楼的木糖醇口香糖装进口袋及裤子腰带处,(万鹏的裤子口袋及腰带处装有15瓶口香糖,彭伟装有10瓶)。逃离时在超市出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抓住,并报警。南昌市公安部门民警接警后,到案发地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万鹏、彭伟抓获归案。被盗的25瓶口香糖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237元整。

    另查明,被告人万鹏于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鹏、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在二年内三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鹏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鹏、彭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鹏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属二年内三次盗窃认定构成盗窃罪,前二次盗窃所受行政处罚并已执行的,应当折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