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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 公司老板擅自生产假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10 13:42:03


    本网讯(廖涛)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私企老板擅自生产假冒的该商标产品并进行销售。2013年12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彭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彭建于2012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未经服装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在其经营的公司生产制作假冒该注册商标的针织衫20064件,并以每打(12件)人民币148元的价格销售给程众(另案处理)。2012年9月27日,程众在上海将上述针织衫报关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针织衫销售额达人民币247456元。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彭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据法院委托被告人彭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彭建案发前表现尚好,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2474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彭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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