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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小便宜低价收购赃车被判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4-01-10 13:46:45
本网讯(毛伟)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诱惑时,人们时常会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孰知却很可能因为自己的无知和贪欲犯下大错。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判处被告人丁文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文在铅山县汪二镇新安埠一桥附近从 “懒鬼”(另案处理)手中以1000元钱购买了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黑色“力帆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经查,该涉案摩托车是武夷山居民魏某2012年10月9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涉案摩托车鉴定价格为7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文明知是他人提供的机动车手续不全,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文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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