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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良心发现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1-10 13:52:46


    本网讯(毛伟)  交通肇事后因害怕逃离现场,后良心发现向警方自首并积极赔偿获缓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邓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邓佳无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铅山县永平镇往河口镇方向行驶,途经鹅湖镇凤来桥桥头路段时,与被害人何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邓佳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邓佳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佳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就民事部分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逃离现场,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逃离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理赔,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本罪又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要小,依法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并认为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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