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叶仕恩 况任成) 广西阳朔一伙男子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非法拘禁,并将接警前来抓捕的民警捅成重伤。阳朔县人民法院今日审结了此案,判决:一、被告人王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杨坤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苏绍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苏金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苏绍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被告人苏明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被告人赵家永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被告人杨洪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杨坤平与被害人朱继祥因做桂花树生意产生债务纠纷。2013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坤平邀集被告人王斐、苏金朋、苏绍成、苏明学、苏绍勤将被害人朱继祥从白沙镇牛眼窟的家中强行带至白沙镇练家村一竹筏厂内,向其索取债务。期间,被告人王斐、苏金朋、苏绍成、苏明学、苏绍勤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并持刀威胁,被告人苏绍成在抽刀过程中亦被割伤手指。被害人在几名被告人逼迫下被迫写下了(含赔偿款及债务款共计人民币3 000元)欠条一张,并约定次日给钱。2013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斐、苏绍勤在与被害人接头拿钱时,被接警赶到的民警抓捕,该过程中,被告人王斐持刀将民警张华强的肋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华强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同月15日,被告人赵家永获悉被告人王斐捅伤民警后,仍租车帮助被告人王斐逃匿,并在逃匿途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同月15日晚,被告人杨洪军获悉被告人苏绍勤、苏绍成、苏明学非法拘禁他人后,仍驾车将被告人苏绍勤、苏绍成、苏明学接到其家中藏匿。同月25日,被告人杨洪军、苏绍勤、苏明学才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坤平、王斐、苏金朋、苏绍成、苏明学、苏绍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家永、杨洪军明知王斐、苏绍成、苏明学、苏绍勤是犯罪的人,仍帮助逃匿、提供藏匿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斐具有持凶器伤人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对被害人朱继祥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逼迫被害人写下3 000元的欠条,该行为为违法行为,其据此而向被害人朱继祥索要钱财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致人九级伤残,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伤残评定标准问题,被害人张华强系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故意伤害,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并无不当,故对伤残评定标准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坤平作为案件组织发起者,被告人王斐、苏金朋、苏绍成、苏明学、苏绍勤作为案件的积极参与、实施者,作用都明显、相当,均为主犯;六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具有持凶器作案的情节,亦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因被害人朱继祥欠债,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引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绍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坤平、王斐、苏金朋、苏明学、苏绍勤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窝藏罪,被告人杨洪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洪军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家永亦当庭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