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延宏) 明知是赃物,却碍于情面予以收购,从中获取蝇头小利,最终东窗事发而领刑受罚。1月10日,陕西省洛川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公开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姜超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1年6月14日晚,王卫国、李建伟(另案处理)等人在洛川县一城中村改造工地上盗窃电缆线116.3米后,将电缆线外皮烧掉,抽取其中的铜芯电缆线。次日上午,他们将所盗铜芯电缆线拿到姜超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姜超考虑到铜丝一般都是单位的,要有单位介绍信才能收,因此没有收购。随后,王卫国等人又找到姜超的邻居从中牵线,姜超碍于邻居关系就以每公斤52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称重该铜芯电缆线重57公斤,收购价格总计2960元。6月16日,姜超又以每公斤53元的价格将铜芯电缆出售,从中获利57元。经鉴定:被盗电缆被盗时价格为人民币155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