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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藏赃抗拒抓捕 男子盗窃变抢劫“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4-01-13 10:17:21


    本网讯(廖应琼)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廷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刘廷兴到沙县步行街134幢3楼名师名店女子美容美体会所门口,用携带的作案工具1部手机照明,用1把螺丝刀撬开会所玻璃门挂锁。被告人刘廷兴进入会所内,盗得会所内的1个手镯子饰品(价值人民币230元)、1个球形坠子饰品(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刘廷兴在会所内行窃时,被住在会所内的店员邓美琳发现,邓美琳逐通知会所老板宋兴亮、邓香珠二人。被告人刘廷兴见宋兴亮、邓香珠赶到会所与邓美琳汇合后,为要逃离现场,抗拒宋兴亮、邓香珠、邓美琳三人的抓捕,当场采用脚踢、嘴咬、玻璃碎片割等暴力手段拒捕,致使被害人宋兴亮、邓香珠、邓美琳三人受伤。被害人邓美琳、宋兴亮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邓香珠的伤情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刘廷兴在会所内被被害人宋兴亮、邓香珠、邓美琳制服后,当场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刘廷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刘廷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0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廷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其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廷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廷兴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廷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廷兴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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