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行销售员“巧设”促销骗局获刑二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13 10:20:45


    本网讯(胡静云 王蕾)  春节在即,酒水市场热闹非凡,各类促销活动接连涌现。“跳楼价”、“送赠品”等优惠常常让人心动不已,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贪便宜的心态设下圈套,骗取买家的钱财,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水骗局”,被告人雷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25岁的被告人雷某可谓是前科累累,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被释放后,雷某在广德某酒业商行找到一份酒水销售工作,至案发前已是该酒行的营销副总。2012年元旦、春节双节前,雷某又动起了歪心思,虚设出“10000增8000三月返还活动”。雷某向当地各大饭店进行促销宣传,称以10000元可以购买价值18000元的酒水,其中10000元的酒水在三个月内卖不掉的部分可以全部退货并返还货款,赠送的8000元的酒水在三个月后若全部退货可以返还4000元现金。某农庄听信了雷某的谎言,用10000元从雷某处共拿到12箱白酒。钱货两清后,雷某再出新招,告诉该农庄负责人饭店里售酒太慢,向超市出售可以早点消化库存。该农庄负责人于是将12箱白酒又交给雷某,让其帮忙在外售酒。雷某后将白酒低价推销给某饭店,并将所得赃款全部花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雷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