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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非法持他人信用卡9张取款9万余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13 10:24:30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程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甘芬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8月18日13时许,有个人外号叫“langzi”的人交给被告人程龙九张银行卡叫其去某县取款,被告人程龙便开车接甘芬一起去某县银行网点。被告人甘芬拿卡到银行取款,被告人程龙则在车上等候。取款后,两人携带九张银行卡及银行取出的91200元返回时,在昌万公路某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银行卡九张及人民币91200元。经查,被告人所持有的九张银行卡均是不同省份及地区的并且两被告人均不认识银行卡户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龙、甘芬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程龙、甘芬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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