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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升级“武斗” 女子伤人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1-13 10:40:20


    本网讯(陈青根 黄隆瑾)  邻里纠纷升级成“武斗”, 冲动女子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甲级,最终受到法律惩处。1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9月17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熊丽在家中听见其母亲李某与隔壁经营食品店的吴秀因店内废水处理、排烟等问题发生争吵,便从家中来到一楼空坪处,并与吴秀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撕扯、打架,后被人劝开。吴秀的父亲吴强看见吴秀受伤后,便骂熊丽,熊丽恼羞成怒,用一把竹质扫把柄将吴强右手臂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吴强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熊丽与吴强、吴秀达成赔偿协议,由熊丽赔偿吴强、吴秀全部经济损失7.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本案又因邻里纠纷引发,故对被告人熊丽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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