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任新梅) 近日,新疆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协议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案件。
申请人马某系被执行人赵某的亲生女儿,2005年,马某的亲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了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之后马某一直随其母生活,其父赵某一直未支付过女儿的任何抚养费。2012年3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承担其生活费等费用,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赵某支付马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马某满18岁为止。
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13年3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赵某没有履行义务,并以没有多少收入且在外地打工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子,通过走访邻居及村干部,实际了解到赵某离婚后,又再婚了。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家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平时主要靠打工维持生计。被执行人赵某生活上确实存在难处,但是不能因此而不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责任。执行法官想到一个折中的办法,通过缓交抚养费来使赵某履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2013年7月1日赵某支付了全部的抚养费,同时也表示以后会努力工作,争取按月给女儿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