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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站干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近5万领刑3年
发布时间:2014-01-13 10:57:13
本网讯(黄秀草 黄莉莹)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该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但是百色市凌云县某镇人民政府农机站干部张文泽,不但没有真心实意的为人民服务,还利用自己国家干部的身份,骗取国家扶贫资金近5万元。经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后,其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上诉案,依法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张文泽是凌云县某镇人民政府农机站干部,是该镇品村村包村干部,在实施办理2010年品村村人蓄饮水家庭水柜建设项目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隐瞒国家给予群众水柜建设140元/m3的补助标准,对该镇品村村得到补助指标的罗某银等13户群众称国家给予补助的标准为100元/m3,向劳某贵、何某任两户群众称国家给予补助的标准为120元/m3,并分别于同年的6月和8月,擅自以上述15户群众的名义与该镇人民政府签订《家庭水柜建设补助协议书》,协议由群众自行建设水柜,补助标准为140元/m3。为能够让群众按时完成水柜建设任务,张文泽出钱垫付给以上15户群众每户3000元作为水柜建设的启动资金,并由群众自行建设水柜。在得到张文泽给的启动资金后,上述15户群众于2010年每户分别建设一个水柜,除何堂某飞、何某任两户分别建设的是100m3,劳某贵、何某顺两户分别建设的是80m3外,其余的11户群众分别建设60m3的水柜。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张文泽以上述15户群众名义四次从镇政府领取到补助资金142800元。后被告人张文泽以100元/m3、120元/m3的单价发放给群众,扣除原先垫付给15户群众,每户3000元的水柜启动资金,共计45000元之后,张文泽发放给群众共计60600元,并将剩余的37200元国家补助资金占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张文泽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冒用凌云县某镇品村村群众王某元的名义申报水柜建设国家补助指标,骗取国家补助款11200元,并将其中的11000元交由家人用于其老家的旧水柜修建和家庭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泽已将所获得的赃款人民币48400元退还该镇人民政府。 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文泽不服,上诉称,搞地头水柜会战,群众都知道国家补助标准为140元每立方米,不存在其隐瞒国家补助标准。其搞这些水柜,事先得到乡领导的同意和认可。对于认定的37200元,其实是承包垫付水柜建设款的利润,就算镇领导否认原来的认可和同意,上诉人作为包村干部不能承包搞地头水柜,那也只是违规违纪,不构成犯罪。对于原判认定以王元春之名骗取11200元水柜建设国家补助款问题,因得补助款时,王元春的丈夫已从上诉人这里领取了补助款11200元。收条是何堂飞本人签。原判采信检查院所作鉴定而不采信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事实有误。对于该补助款,就算认定构成贪污,上诉人的行为也是属犯罪未遂,应比照即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泽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以采纳。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柜建设项目中,故意隐瞒国家补助标准,骗取国家扶贫资金37200元。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利,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国家补助指标,骗取国家扶贫资金11200元。上诉人张文泽总共骗取国家扶贫资金48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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