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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人团伙贩卖冰毒8.3克 均获实体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13 14:46:02


    本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城关的四名年轻人为了获取暴利,竟无视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冰毒,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刚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徐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维函(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魏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年,2010年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朗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间,被告人魏刚购置两个手机号卡专门用来贩卖毒品。后其将该号卡交给被告人张朗等人持有和使用,再将其购买回来用于贩卖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提供给张朗、徐伟和张同天(另案处理)等人保管。吸毒人员直接打电话和张朗等人联系,由张朗等人与吸毒人员完成全部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所得毒资上交魏刚。通过上述方式,三被告人在2012年、2013年间,共在固始县城关贩卖毒品19次,交易毒品6.5克,涉案金额达7900元。

    2013年3月份,张朗为帮助姚海、王宁等人购买毒品,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维函,让李维函帮其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李维函应允后,在明知“燕子”(身份待查)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情况下,仍从“燕子”处帮张朗以500元现金联系购买一袋重约0.5克的“冰毒”。一个星期后,李维函又帮张朗以300元的价格联系购买冰毒0.3克。

另查明,李维函于2003年1月分两次卖给张同天“冰毒”共1克,从中赚取利润5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魏刚、张朗、徐伟、李维函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告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刚、张朗、徐伟、李维函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刚、张朗、徐伟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李维函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均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魏刚、张朗、徐伟共同贩卖毒品,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朗、徐伟受被告人魏刚组织和指使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朗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朗、徐伟、李维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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