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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未果偶遇“宝树” 三人盗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1-13 16:22:39
本网讯(廖毅) 2014年1月10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张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小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魏国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明、魏国良在该县江底乡龙塘村新寨组大湾河探矿时,意外发现该集体生态公益林山场内有一株珍贵楠木。因被告人张明曾在林技站工作过,知道该楠木是国家珍贵树种,遂产生盗伐楠木出售获利的想法。当即,被告人张明电话邀约被告人杨小黎、魏国良合伙盗伐该株楠木。其余二人也欣然应允,三人遂开始谋划相关盗伐事宜。2013年6月,被告人张明、杨小黎、魏国良携带油锯、钢钎、吊葫芦壹、绳索、四轮铁架等作案工具,并雇请民携窜到该县江底乡龙塘村新寨组大湾河山场,用油锯将该株楠木砍伐并制材。同年7月6日,被告人张明、杨小黎与其雇请的民工正在搬运楠木时被新寨组村民发现并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明、杨小黎、魏国良非法采伐的林木为樟科楠属的闽楠,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该株楠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3.2407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杨小黎、魏国良无视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一株,折活立木蓄积量为3.2407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明起邀约作用,但三被告人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相当,均属主犯。被告人张明、杨小黎有犯罪前科,张明在本案又起邀约作用,均可酌情从重处轻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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