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戌娟 刘兆云) 湖南省湘潭县一征拆中队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造青苗设施补偿款等方式,贪污24.0023万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1.6803万元。近日,湘潭县法院对征拆中队长朱先煌犯贪污罪、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朱先煌从湘潭县易俗河镇人民政府抽调到湘潭天易示范区资源管理部征拆大队工作并担任征拆中队长,负责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朱先煌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造征地拆迁补偿资料的方式,分六次从湘潭天易示范区套取征拆资金49.9529万元,朱先煌参与上述全部犯罪,个人实际分得赃款24.0023万元。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朱先煌利用担任湘潭天易示范区征拆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湘潭县易俗河镇 某村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了胡某等14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9.6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朱先煌利用其负责该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工作经费”报帐的方式从该村集体财务帐中两次报帐共计现金人民币12.080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并通过为该村虚造集体设施补偿的方式为该村村集体谋取利益、通过在该村某组集体土地协议中虚增补偿金额为该村村干部谋取利益。朱先煌共计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41.68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