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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方欠其钱财 男子砸车又关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14 10:40:28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认为对方欠自己股份,男子多次上门讨要并开车半路拦截,后将对方非法拘禁。2013年12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余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余仲因认为被害人陈桥欠其10万元股份,遂砸损装在被害人陈桥家后门的摄像头一台(价值人民币3 600元)后又驾车拦截被害人陈桥驾驶的轿车,迫使其停止。随后其使用车载逃生锤,砸坏被害人陈桥汽车的挡风玻璃、副驾驶室后门车窗玻璃等(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1 740元)。期间,被告人余仲的手被汽车玻璃所割伤,车窗玻璃上残留其血迹。次日,南昌市公安部门对陈桥的轿车进行勘验检查,在挡风玻璃及副驾驶室门上各提取一处血迹。经鉴定,该血迹为被告人余仲所留。2013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余仲伙又同他人(在逃)驾驶一辆轿车来至被害人陈桥的住所,使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陈桥押上车。随即四人将被害人陈桥带至一拆迁工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两小时。经鉴定,被害人陈桥的伤情等级为轻微伤丙级。

    2013年6月28日,公安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将被告人余仲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余仲曾于2010年7月20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被公安部门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2010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轻微伤丙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仲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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