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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赃车以1100元购买后改色被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4-01-14 09:35:11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单处被告人陈连奎罚金五千元。

    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连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两名陌生人(身份不详)向其兜售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KBCHBBIAX088002,陈连奎认为此摩托车来路不明,遂与两人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以1100元成交,被告人付款后,将三轮摩托车骑回家。2013年4月份,被告人害怕被车主找到,遂将车换成红色。经机动车信息查询,该车系舒某所有,2012年7月该车被盗。现在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经归还了车主苏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涉案物品福田五星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有,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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