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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老板解雇 宜州三男打砸财物领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4-01-14 09:36:23


    本网讯(陈忠强)  元月13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国祥、刘永峰、覃仁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宜州市庆远镇青年男子莫国祥、刘永峰、覃仁宇等人因不满被宜州市某动漫城老板解雇,伙同他人蒙面持刀棍冲进动漫城店内进行打砸,将该店多台游戏机砸坏。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游戏机被砸坏共损失68000元。

    2013年8月2日,莫国祥、刘永峰、覃仁宇因吸食毒品被治安传唤后,主动供述其参与蒙面打砸动漫城的犯罪事实。

    案件发生后,三被告人的亲属一次性赔偿给动漫城损失68000元,动漫城法定代表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伙同多人持械进入经营中的娱乐场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打砸,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视为三被告人的赔偿。同时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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