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赫思) 五个人周末聚餐,但在餐馆吃饭的过程中竟吃出一个气球,后五人找来老板协商未果,结账离开后越想越气,找来铁管把餐馆砸了。近日,广西平果县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潘虹在平果县马头镇经营一家名为“岑参风味馆”的店铺。2013年某日凌晨2时,被告人陆猛强、周凯、陈历封、农国界和卢恩(另案处理)、“肥仔”(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店铺吃夜宵时,陆猛强以所吃的韭菜里夹有一个气球为由,要求参观老板潘虹赔礼道歉。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陆猛强等人遭旁人劝阻后结账离开。但离开后其仍心怀不满,提出对“岑参风味馆”的店铺老板实施报复,其他人表示同意,遂一起搭乘农国界的轿车到卢恩位于平果县马头镇的家中。陆猛强找到6根钢管分发给四人,后一起返回“岑参风味馆”,五人手持钢管对“岑参风味馆”的招牌、烧烤炉、桌子等财物进行打砸,农国界则驾车在附近接应。陆猛强等人打砸结束后,农国界即驾车接应被告人陆猛强等人逃离现场。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岑参风味馆”店铺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1230元。2013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陆猛强、周凯、陈历封、农国界在平果县马头镇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猛强纠集被告人周凯、陈历封、农国界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猛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凯、陈历封、农国界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决: 被告人陆猛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历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农国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三千元。